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8〕391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18年12月5日
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财经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是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负责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在财经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主要规范学校以下经济活动:
(一)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
(二)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变动;
(三)预算编制与实施;
(四)重大项目建设与对外投融资;
(五)国有资产管理;
(六)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七)财务收支管理;
(八)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其他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多个管理层级为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度。各级经济责任主体应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制贯穿财经管理全过程。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经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名副职代为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审批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
(二)审批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和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四)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
(六)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七)审批学校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审批学校重要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
(二)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和50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投资;
(四)审批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五)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
(六)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七)审批学校其他重要财经事项。
第四章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学校财经事项的议事机构。
第九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审议学校的各类收费项目及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三)审议学校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
(四)审议学校其他财经事项。
第五章 校长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组织研究、制定学校的重要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二)审查学校综合财务预决算方案,并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查学校财会机构设置方案,保证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代表学校签署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六)有权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七)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六章 分管财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主持学校的财经工作,在校长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财经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组织、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决策、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校内各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组织编制并提出学校综合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核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依法进行财务信息公开;
(四)提出财会机构设置方案,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组织协调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运行机制;
(六)组织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组织审批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八)有权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九)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七章 其他校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校领导按工作分工,领导和管理分管单位的财经工作,并对分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校领导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审查分管业务、分管单位的年度预算方案,监督分管单位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保证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二)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制度,规范部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为;
(三)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部门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监督分管单位执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对分管单位违法违规及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及时向校长报告;
(五)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八章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日常财经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和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审批经济业务;
(二)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预算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积极组织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格规范各项财务收支行为,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参与审议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监督校内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核销的规定;
(五)组织学校会计核算,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六)组织开展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各类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
(七)加强对学校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八)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建设,保证学校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机构、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九)有权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十)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九章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学部、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文件、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规定,对本单位重大经费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必须按程序审查和报批;
(四) 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并对经费的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价负责;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遵守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组织本单位负责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程序进行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管理使用票据,对票据开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所有票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八)不得在校外另立银行账户,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得私设“小金库”;
(九)及时清理本单位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往来款项;
(十)学院负责人要负责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做好学生收费以及欠费催缴工作;
(十一)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单位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十二)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章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对项目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文件、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
(二)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按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程序使用项目经费,提高项目资金的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益;
(四)负责本项目的科研经费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保证科研收入的实现;
(五)负责由本项目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遵守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七)组织编制本项目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对本项目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八)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一章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在财务上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单位,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文件、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规定,对本单位重大经费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必须按程序审查和报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和担保;
(四)负责拟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时完成学校下达的收入指标,确保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七)依法组织本单位负责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程序进行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按规定管理使用票据,对票据开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所有票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八)不得在校外另立银行账户,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得私设“小金库”;
(九)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对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十)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单位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十一)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的校办企业管理架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监督机构,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议事、决策、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指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包括:
(一) 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 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下加强对本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持企业稳定,努力防范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资金风险等各类风险;
(三)增强企业竞争意识,努力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支持和服务,按照规定向学校分配利润并上缴占用学校资源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督促本企业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经规章制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
(六)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七)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责任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或履行经济责任不力导致学校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参照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制定。
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责任制由学校授权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大学重要经济活动审批权限一览表
附件
重庆大学重要经济活动审批权限一览表
项目 |
党委常委会(审批) |
校长办公会 (审批) |
校长 (审批) |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
融资 |
5000万元以上 |
5000万元及以下 |
|
|
|
建设项目 |
5000万元以上 |
5000万元及以下 |
|
|
|
预算追加和 调整 |
1000万元以上 |
1000万元及以下 |
|
|
|
对外投资 |
500万元 以上 |
500万元及以下 |
|
|
|
学校不可预见支出项目 |
200万元 以上 |
50-200万元 (含200万元) |
30-50万元 (含50万元) |
5-30万元(含30万元) |
5万元及以下 |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