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本建设投资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做到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三条 项目决策阶段是决定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阶段,必须广泛深入调研,分析影响项目投资的各种因素,充分考虑到项目建设全程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主动与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沟通,充分理解使用单位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基建规划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工程投资估算作为工程设计概算的重要依据,不得突破。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审批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的10%时或备案项目投资超过批复的20%时,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五条 项目获得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同意后,由基建规划处根据批复文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在教育部允许的调整范围内,未经学校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教育部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2.项目的功能定位、使用单位应在立项时予以明确,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基建规划处在征求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后,在不突破前期论证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
第六条 学校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
第七条 基建规划处应根据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进一步进行优化调整,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基建规划处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文件,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招标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配合招标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要全面,明确工程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的要求、计价依据、主要合同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须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全部使用学校自筹资金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规划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拨资金,及全部使用学校自筹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基建规划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学校审计处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一条 签约合同价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固定单价招标的项目,定标后投标单价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施工阶段,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熟悉合同文件,熟悉项目的投资限额和工程预算,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在把好工程质量关的同时,采纳各种合理化的建议,减少工作环节,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在施工管理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禁“未批先建”。所有变更与签证必须严格程序、严密论证,按照学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核定管理,由学校成立工程材料(设备)核价小组(以下简称核价小组)负责。组长由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规划处等单位所派的熟悉工程材料的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
1.对于需要核价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须在采购前30个工作日提出需要核价的材料设备清单,经监理、项目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到核价小组,核价小组根据核价金额确定核价办法。
2.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材料设备,基建规划处组织核价小组采取询价的方式共同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由基建规划处核发核价通知,施工单位按核定的参数、价格组织采购。
3.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材料设备,由基建规划处提交招标需求到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确定价格。
第六章 竣工结算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根据《重庆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清单》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完成结算资料的归档。
第十六条 基建规划处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初审,初审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审计。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审定后,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结算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包括修缮在内的学校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