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步骤名称 |
主责部门/岗位 |
步骤描述 |
输出文档 |
1 |
提出项目需求 |
使用部门相关岗位 |
使用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提出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建设需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必要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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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核项目需求 |
分管校长 |
分管财务与分管基建校长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设备与仪器管理处、审计处等)对建设项目需求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纳入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是否需向上级单位申请专项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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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编制项目申报书 |
计划财务处、基建规划处 |
计划财务处计划科根据项目内容,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拟定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类型、立项依据、财务测算等。计划财务处基建科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基建规划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设备与仪器管理处等根据项目需要编制相关内容。 |
《项目申报书》 |
4 |
审核项目申报书 |
分管财务、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
分管财务、基建的副校长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立项书进行审核,主要关注拟申报立项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规模投资是否合理等,并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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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计划财务处 |
计划财务处计划科收集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申报书、学校相关审批文档,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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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级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
教育部财务司 |
教育部财务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进行专项评估,审查预算合理性,出具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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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级部门下发投资计划 |
教育部财务司 |
教育部财务司根据专业评估意见,下发年度预算的批复。 |
《年度预算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