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
基建规划处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规划处工程业务用车,有效保障工程业务活动,促进厉行节约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条 基建规划处职工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工程业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等违规使用工程业务用车行为。
第四条 凡工程业务用车,用车人需要填写派车单,写明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派车。特殊情况急需用车,事前不能填写派车单的,用车后应及时补填。
第五条 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出车,并做好用车登记,记下每次用车的用车人、用车时间、地点、行车里程等。
第六条 工程业务用车临时改变线路或增加里程时,返程后,用车人必须在派车单上详尽写明。
第七条 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基建规划处车位,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加油、维修。
第九条 驾驶员垫付的加油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凭票及有效派车单按月核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经2018年7月24日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