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
基建规划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规划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重大校〔2012〕30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公章和“重庆大学”公章。
第三条 “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印章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管理,指派专人对印章进行保管及使用。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印章。
(二)各科室需要用印的文件资料,应经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各科室经办人送印章保管人加盖印章。其中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资料,应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三)印章使用应进行登记,印章保管人填写“基建规划处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用印时间、事由、申请人、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四)校外单位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用印,需由处内职工经办。
(五)用印要求: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要求端正、字迹清晰;必要时应加盖骑缝章;用印时一律使用朱红印泥。
(六)严禁在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七)印章应按规定使用,注意安全保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
第四条 “重庆大学”公章的申请与使用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重庆大学”公章的,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用印申请(需同时上传用印资料电子版),转科室分管副处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室复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携带文件资料前往校长办公室用印。
(二)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用印申请(需同时上传证书使用申请说明),转科室分管副处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室复核通过后,由申请人前往校长办公室领取证书。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的公文用印,应通过OA办公系统上报,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复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由校长办公室制文、用印。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重庆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重大校〔2012〕307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经2019年4月8日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基建规划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
时间 |
文件名称 |
份数 |
申请 |
用印 |
备注 |
申请人 |
单位 |
联系方式 |
审核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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