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
基建规划处处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建规划处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处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长办公会是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决策、决定,研究决策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凡属基建规划处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处长办公会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执行措施。
(二)贯彻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三)研究讨论需提交学校决策的重要事项,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四)研究制订基建规划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督促落实。
(五)制定、修订基建规划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处内职工考核、晋升、奖惩、收入分配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七)研究确定在学校授权职责范围内需要直接委托的采购项目。
(八)审核、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九)听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工作汇报。
(十)其他需要处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处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六条 会议由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处领导召集并主持,组成人员为处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处长办公会。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议题的科室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七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议题原则上由提出该议题的分管处领导汇报。
第八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综合管理科负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议题提出前,分管处领导和相关科室应组织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或咨询的主要意见。
第十条 责任科室要事先准备好包括问题的背景、基础数据、佐证材料、拟定需决策的解决方案等的申报文稿,报分管处领导审定后方可提请处长办公会研究。综合管理科在议题上报的规定时间内,汇总各处领导的议题,报处长确定后提交会议。
凡不成熟的议题、分管处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十一条 涉及需要与学校有关部门协调的事项提交决策前,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定的议题,分管处领导应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处领导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应暂缓审议。若事情紧急,则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领导汇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分管处领导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汇报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 会后若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经处长同意可以对相关议题进行复议。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七条 应根据会议主要研究内容及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处长审定。原则上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的两天之内下发到各处领导及各科室。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按处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处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加强协调和合作。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科应对处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相关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应定期向处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处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书面请假。
第二十一条 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有亲属和利害(人事)关系的议题时,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2019年10月9日处长办公会修订,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