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职责及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学校基建、财务、审计、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管理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重庆大学校内建设,由学校指派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项目服务。基建规划处针对各个建设项目,在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 项目管理依据
(一)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三)重庆大学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决议、会议纪要等。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
(五)已审查或审批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六)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标
(一)工程质量控制目标: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保证各项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合格验收标准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下规定的各类奖项及特别约定要求,满足各用户单位使用要求,达到学校认可的建筑观感效果。
(二)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在学校制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进度控制。
(三)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合理控制建设成本,追求投资效益,力争在项目批准的投资额度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四)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督促、管理各参建单位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消除各项安全隐患,降低风险,确保安全文明高效地完成建设任务。
(五)服务管理目标:树立全局观念,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为用户服务,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基建规划处是施工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
(二)基建规划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各类配套专业管理人员。
(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与基建规划处科室分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项目负责人为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具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督制,基建规划处委派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施工管理工作。
(四)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清单编制、核价等工作及手续的办理由基建规划处相关科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一)施工阶段履行该项目所有合同规定内赋予建设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守学校及基建规划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高效优质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制定项目管理的基本工作流程,按项目计划书实施管理。
(三)组建项目管理组,确定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任务和职责分工,并对其工作进行协调与督促。
(四)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合同目标质量的实现。
(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及施工节点交底会,控制项目建设工程重要节点工期,确保工程合同工期的实现。
(六)协调预算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对工程概算、预算、结算进行审核,合理控制工程总投资。配合工程预算与结算的审查工作并提出调整建议。
(七)协助施工阶段的相关招投标工作,收集并提供招投标所需基础资料。
(八)审定施工总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方案、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审定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审核经监理单位核准上报的各项工程费用支付申请及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及基建规划处领导。
(十)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签署并上报、下发本项目的各类工程协调会议纪要。
(十一)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及时对工程计划调整、施工方案调整、工程变更、事故处理、工程索赔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事宜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基建规划处领导。
(十二)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全面了解工程进度、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十三)及时组织召开工程问题专项会议,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重要的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调整,及时组织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基建规划处领导。
(十四)组织由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
(十五)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实体移交工作。
(十六)督促承建单位及时上报工程结算和办理各项工程后期验收手续。
第三章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具体现场管理工作。
(一)参与工程前期协调工作
1.参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2.协调工程开工前的“五通一平”工作。联系协调各类控制点、控制标高、地下管网的交接和工程的放线、验线工作。
3.领取并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及其他参建方所需的施工图和前期文件。
4.熟悉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交底会。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及设计变更的核实,对影响造价的设计、技术变更和其他重大变更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5.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周边关系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本项目的协同工作。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工作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跟踪检查。
2.巡视现场,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对工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3.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并审查进度报表。
4.为项目现场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完成目标成本控制。
5.协调参建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协同工作,协助解决各单位交流和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协调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验收工作。
7.联系校内财务、审计或校审计处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以下简称跟审单位)等有关人员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收方计量和签证认定。
8.组织协调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协助组织工程后期验收、移交工作
1.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收集报验资料,及时移交、归档各项验收档案。
2.组织工程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后,及时完成竣工资料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
3.参与工程的综合验收工作。
4.负责联系竣工项目的保修工作,做好竣工项目使用期的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四章 施工程序控制
第七条 事前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接收相关科室移交的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文件等前期工程资料。
(二)开工前,基建规划处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对现场进行原始地貌测量。施工单位进场后,现场代表会同财务、审计、监理、跟审一起对场地进行交接,施工单位对场地原始地貌进行确认。测量成果作为工程结算基础资料。
(三)审查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图。
(四)组织第一次项目见面会。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监理合同对总监授权,对参建各方提出目标要求。
(五)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六)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基建规划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校内财务、审计或跟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参建单位提出的图纸及清单中存在的问题。
(七)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施工方案,签署开工令。
第八条 过程控制
(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检查施工现场布置及相关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施工需求。根据施工进展的具体需要,需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进行大面积调整的,事先应报请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及规范要求进行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抽样、复检。检查进场材料的准用证、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保材料。
(三)及时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或跟审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收方计量工作。
(四)及时上报各项技术、材料的商洽、变更,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善商洽、变更手续。
(五)督促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各项中间验收、功能性实验验收以及专项验收。
(六)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日常性巡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第九条 事后控制
(一)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在此基础上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预防的方案,为以后的工程提供借鉴。
第五章 现场材料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材料设备计划清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各类材料进场,保证施工进度需要。
第十一条 材料进场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会同监理、跟审等单位人员,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对各种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并及时完善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批准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及时对材料的进场及使用进行检查,核对工程中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并按规范或规定要求向施工单位提出材料复检要求。
第十三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使用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如确有变更需要,监理单位应按照程序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进行初审,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以便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尽快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四条 材料变更程序。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材料货源情况提出材料变更单,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审查批准后如涉及需要核价,送基建规划处合同与造价管理科室组织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核价,对结构安全或建筑审美有影响的,还须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材料变更单经建设单位基建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材料变更不得影响工程约定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 如发现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材料用于工程上,除无条件返工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如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报验审核的材料,按每批次处以罚款;如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经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采取隔离堆放等措施,同时将不合格情况报告监理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将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撤离现场。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材料的使用管理。对于场地内的材料,应对其进场时间、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检验状态、数量、厂家等进行标识;对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材料,如水泥、钢筋、混凝土、型钢等,应建立材料的可追溯记录;对于甲供材料,要求供货方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参建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章及附件1流程执行,否则所发生的变更、签证在办理决算时不能被采用。
第十八条 对于正式发出的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方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学校财务及审计部门应按照变更通知单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办理施工方相关价款结算事宜。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单在执行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按相关规定核实变更相关事宜。
(二)工程变更应按照附件1流程完善变更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定期汇总下发的工程变更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关于工程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要求
(一)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或招标文件的经济条款,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或相应的定额以及取费标准约定。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变更签证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项目的价格,按中标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金额。
2.原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项目,由施工方提出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结算书的内容应完整、准确,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结算总费用。
2.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
3.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
4.其他直接费。
5.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
6.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价格分析。
7.变更签证单原件以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它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及时协调职能科室和施工方洽商确定变更项目单价,施工方接收建设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计算变更费用,并在收到变更14天内,向监理提交书面变更估价申请;监理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估价变更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施工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四)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即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五)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量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应在覆盖或拆除前,施工方应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对工作范围、内容的确认和收方,否则建设单位可以不计价款。
(六)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建设单位相关部门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施工单位100%回收利用。
(七)基建规划处与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关职能科室和施工方核定价格后,签字、盖章生效。
(八)每月5日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施工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已测算的费用变更进行核对,完成变更资料并归档。
第七章 现场收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方及签证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的基槽(坑、桩)土石方及其他隐蔽工程收方。
(二)道路、综合管网、场地及与建设有关的开挖、回填、运输和其他隐蔽工程收方。
(三)环境、景观及园林绿化工程的收方。
(四)抽水台班、基桩动测磨桩工日及借工签证等。
(五)其它签证,如设计变更返工材料及人工工日。
第二十二条 收方及签证的人员组成
(一)收方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组织,学校财务、审计、基建等相关职能科室和跟审、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参加。
(二)签证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基建等部门职能科室和跟审、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负责审定。
第二十三条 收方人员的通知
施工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接施工单位通知后立即通知各收方人员。
第二十四条 确认与签字
施工单位应事先准备好收方签证表一式四份,收方结束后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财务、审计、基建等部门职能科室和跟审、监理单位人员应按时到场参加收方签证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人员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事后应予以补签确认,建设单位应保存原件到建设单位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所有收方、签证单应有建设单位各方代表的签字方能进行结算,否则不予认可。
第八章 图纸会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员在收到施工图后,应立即熟悉和审查图纸,写出读图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书面读图记录,转送设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监理、施工、跟审等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均应参加。图纸会审范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图纸及说明是否完整和齐全,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
(二)总平面图与施工图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一致,建筑物与地下构筑物、管线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三)建筑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是否相符,建筑、结构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四)所采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能否满足现场需要,来源有无保证,能否替换,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五)建筑和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或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影响质量、安全、费用及工期等方面的问题。
(六)给排水管道、电气线路、设备装置以及室外综合管线与建筑物之间或相互间有无矛盾,布置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议应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控制工期。会议中如发生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变更,相关调整内容应及时提交合同与造价管理科室,合同与造价管理科室应及时组织财务、审计、基建、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等部门进行确认,由项目部按程序报批,并对工程总体控制造价做出相应调整。会议纪要由施工单位负责拟写,提交并督促与会各方审核签章。
第九章 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例会。例会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管理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条 参加例会的人员应该由下列人员组成: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跟审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如有必要还应有设计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建委的质监人员等参加。
第三十一条 每次工地例会,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撰写会议纪要并送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十二条 针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特殊及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或邀请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及处置方案并报送各相关部门执行或备案,涉及工程变更的,按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施工日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每日做好施工日志,项目负责人可随时检查施工日志。
第三十四条 施工日志应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计划应完成及实际完成的情况,逐步说明工程进度及其相关事项,如气象记录与停水停电情况,工程计划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事项的讨论与决议记录,施工单位使用的人力、材料与机械设备情况,影响工程进展、造价的其他事项。
(二)工程收方签证事项及部位记录,如计量结果、变更工程的计量。
(三)质量记录,如材料检验,施工状况工序验收、试验、隐蔽工程检查等方面的记录。
(四)竣工记录,如验收资料、竣工图完成的情况等。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全体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及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办法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见附件2。
第三十七条 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见附件3。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初审以下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
(一)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初审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
(三)初审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含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初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的技术变更(洽商)单。
(七)初审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施工现场应进行以下质量监督和检查:
(一)检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能否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施工质量。
(二)监督、检查在施工中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条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三)工序产品、工序交接及隐蔽工程检查。
(四)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的检查。
(五)对于重要部位或有影响的工序,应与监理人员一起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督。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难易程度,针对工程中重要部位或薄弱环节,书面提出工程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位置(参见附件4)以及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价,按合同(或招标文件)、规范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未完或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见附件5。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
(一)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二)项目应建立严格的“三检”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次验收合格。
(三)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道工序自检后,书面报请监理验收,经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建设单位每月抽查两次,如有违反,建设单位将责令返工。
(四)严格执行质量自检制度,检查结果在项目部进行通报,对发生的质量缺陷及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及处以罚款,并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上级单位,同时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资格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每月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建设单位项目办公室予以张榜公布。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偷工减料或对工程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直至清退出场。
(六)施工工作面出现异常,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后,如施工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措施不力,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应停工整顿。
(七)工程缺陷及质量事故处理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工程进度控制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实施系统。
见附件6。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进度调整系统过程。
见附件7。
第四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按建设单位指令审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展开进度控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每日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材料、机具、构配件等供应情况,劳动力使用情况等。如有偏差,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并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及时初审施工单位的周或月进度计划,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一周的施工进度安排是否符合批准的总进度计划要求。
(二)施工顺序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工期要求。
(三)各施工阶段中劳动力、材料、构配件、机具等的供应是否能保证进度计划的需要,特别是局部使用高峰期是否有足够的供应能力实现计划供应。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每周工程例会上,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施工单位、各专业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并通报各施工单位、各专业的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周的进度安排,根据施工进展情况,确定薄弱环节,部署进度调整任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根据建设单位的具体指令,初步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优化的措施或方案,征得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三章 移交及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完成移交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学校各二级管理部门分工安排,竣工项目移交工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除房建项目外的道路、给排水管网、室外强弱电管及管线、开闭所、暖通系统、多媒体系统、楼宇监控系统等移交给后勤管理处。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建项目完工后,连同建筑附着物及建筑配套实施的相关系统移交给房地产管理处。
(三)虎溪校区的各类项目及配套设施移交给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
(四)除实体项目外,移交的项目资料应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开竣工时间、合同金额等。
2.项目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竣工图、竣工资料、建设期间的声像资料等纸质或电子版资料等。
3.主要设备清单:固定设备清单、移动设备清单、家具配置清单、强弱电设备清单、消防设施设备清单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后的维护管理
(一)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其附件的维保时间约定,工程移交后,在质保期内,由移交接收部门协调基建规划处通知施工单位维护。质保期满后,由二级使用单位通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二)项目移交且质保期满后的归口管理部门:
1.消防系统、环境及楼宇监控系统归口在保卫处。
2.网络通讯系统归口在信息化办公室。
3.语音通信及闭路电视系统、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系统等能源系统及道路系统归口在后勤管理处。
4.教室多媒体系统及标准化考场系统归口在教务处。
5.房地产及配套的暖通系统、室内水电气系统归口在后勤管理处。
6.楼宇内的其他仪器、设备等归口在二级使用单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重大校〔2015〕15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学校指派基建规划处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学校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1.工程变更及核定流程
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
3.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4.质量控制点的参考设置位置
5.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6.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实施系统
7.工程项目进度调整系统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