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试行)》(重大校〔2017〕50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750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

立项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2016年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7日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更加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保障校园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涉及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原则

    第三条  符合发展需要的原则

    项目建设应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未纳入校园总体规划或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的,但确属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教育部同意调整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的原则

拟建设和改造项目均需立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需根据学校的财力,建设工程总量和投资总量平衡的原则,着力改善办学条件,按建设项目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确保投资效益。

第三章  立项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论证、初步审核、审核、审议决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附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实施必要性分析、项目实施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相关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  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规划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论证、初步审核等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处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的论证和初步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五年发展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及社会服务需求,论证、初步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二)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或者设施现状和需求,论证、初步审核统筹利用房屋资源或者校园用地的可行性;

(三)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初步审核项目建设需求的合理性;

(四)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安排、申请单位分担机制等。

第十条  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对经审核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经审核后的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审批后的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规划处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基建规划处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基本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并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程序配合项目的评审、投资计划的执行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建设规模

平方米

投资估算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地址

 

项目类型

1.新建□ 2.扩建 □  3.改建 □  4.改造 □

5.装饰装修 □6.维修□ 7.其它□

项目类别

1.教室□  2.科研用房□ 3.办公□    

4.实验室□ 5.学生宿舍□ 6.食堂□      

7.图书馆□ 8.体育馆□ 9.地下管网综合改造□  

10.其他□

建设内容

 

附件目录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校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