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8〕317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8317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建设工程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18年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9月25日

 

 

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业务和管理活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各阶段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包含如下两类:学校利用国拨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单项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工程。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总体要求

(一)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独立、严谨、规范、高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二)全过程审计工作以委托审计为主,自主审计为辅的方式开展。委托事项由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费用以国家、重庆市有关收费标准为依据,根据中标费率计取,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咨询工作量的大小,在整体工期范围内,为全过程审计预留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评价。

(二)协助学校招投标中心做好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办理并签订全过程审计合同。

(三)负责组建由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和审计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审核和批准社会审计机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服务计划、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等。

(四)对全过程审计中出现的争议,组织召开工程管理、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联席协调会议共同商议,再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项目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及监理例会、现场协调会以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竣工验收等活动。

(四)认真落实审计项目组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跟踪审计整改意见。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支持和配合审计项目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年度立项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职能部门职责

支持和配合审计项目组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对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和服务计划,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跟踪审计方案应包括人员配备、技术方法、工作制度等。

(三)及时和建设管理部门对接并派遣工程师进驻工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全过程审计记录,根据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分析和评价,按月出具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后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

(四)审核工程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材料设备价格、索赔费用等,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差异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五)加强与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审计部门汇报跟踪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第十条 工程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检查项目立项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合规。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审核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审核勘察设计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规、合理性;是否对设计提出投资控制的具体要求,对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有要求和相关约定,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约定是否合理;审查初步设计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审核设计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审核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一)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有否标段划分过细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问题;

(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审查与评价。审核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第四章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的审计。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审计。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工程量增减、材料设备价款调整、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结算依据、审计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规、合理、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审计。根据工程进度,审核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和扣回等。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审计。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对设计变更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是否有变更费用预算书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对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审计。参与工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等工作。对变更签证,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最终出具审计意见。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隐蔽工程签证,建设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审计项目组派员到达现场,若施工方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价格的审计。对于按照有关规定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是否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于未达到招标条件的材料设备,审核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审计。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基础尺寸、开挖尺寸、土石类别、边坡系数、土石方运输方式及运距等涉及造价变化的工作内容进行收方。跟踪审计人员须做好跟踪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保留原始收方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第十九条 索赔费用的审计。在施工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证据。

第五章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初步审核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图集、施工规范的要求相符。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程结算,包括审核工程量、取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为建设工程报送最终竣工结算审计提供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