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1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渝教计[2006]17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中小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8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 2号令)等法律法规,落实市委教育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我市教育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活动,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建设项目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学校的招标投标活动,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市属高校、直属中小学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和其他学校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科学择优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 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5 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二)、(三)、(四)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凡未取得变更核准的,仍按原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学校建设项目一般不得采取直接发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直

接发包的,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的学校内部组织的招标,视为直接发包。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8部委第2号令)执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 7号令)执行。工程建设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执行。

前款所列招投标内容,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教育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招标文件 审定、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开标等重要招投标环节,应事前2 天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 便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可由学校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呆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超越学校授权范围的,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自行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应具备相应能力,并到项目 招标核准部门办理自行招标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一般在学校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也可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所)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各校共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进行统一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1 5个工作日内,学校应将招标情况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招投标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可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市)属学校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制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