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1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管好用好政府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保证建设维护改造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监管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上述建设维护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二)城市水域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三)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热;

(四)城市照明、户外广告、户外灯饰;

(五)城市管理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

(六)市政设施建设维护方面的其他工作;

达到招标规模要求的单独机电设备采购除外。

第二条 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两个市级招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集中监管、阳光交易,并接受市市政委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工程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核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宜招标的,经市市政委认定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第五条 工程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市市政委立项;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专项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合格。

第六条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

(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当持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报市市政委办理招标备案。同一工程有多个监督部门的,上述有关资料同时送各监督部门审查。

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程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因技术复杂、合同金额大等原因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报市市政委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经监督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报市市政委审核并报市发改委签发后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相应的市级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同时发布,须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必须相同。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交易日期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市市政委批准,并及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调整。

第十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市市政委同意。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经市市政委同意,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监督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送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备案。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未到场的不得开标。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当由监督人员同意,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制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市级招投标交易平台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市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的交易过程记录报送市市政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市市政委。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审批的不招标的工程,业主应于承包合同签定后,将审批文件和合同抄送市级招投标交易平台登记。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市市政委同意并报市发改委核准,可以不再招标。

第十八条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或多方共管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建设维护专项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市政委〔2012〕8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