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及《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监督权限及进场范围
第四条 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如下监管权限划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市管工程”):
1.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2.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打造的市级示范性工程建设项目。
3.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
4、主城区范围内跨区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主城九区(不含渝中区)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渝中区、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除前款第2、3、4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由主城各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设管理(以下简称“区管工程”)。
(三)远郊区县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设管理。其中,对跨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互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协商有困难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某一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实施建设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主城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单项合同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交易。主城区以外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当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市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招标备案包括: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方式备案及施工招标组织形式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含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含招标公告)。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以下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合理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直接发包项目由项目业主持上述材料直接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以下称市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以下称市工程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与备案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一致。
第九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应按规定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招标资料和电子文档备案并直接从网络上传。
投标人在网上自主下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招标资料。其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资料和图纸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保密相关规定租、借,并做好保密工作。采用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售,图纸按相关规定租、借。
公开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提出问题。招标人需对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或修改的,补充、澄清或修改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项目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最高限价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送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投标人从网上自主下载。采用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最高限价通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售,图纸按相关规定租、借。
邀请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售,图纸按相关规定租、借。邀请招标项目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并研究答复。招标人需对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澄清或修改的,补充、澄清或修改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直接发出。最高限价通知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给投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时应与交易中心商定交易日程安排,获取一组(两个以上)投标保证金账号,并由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双方确认后载入招标文件。
首次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交易中心办理银行基本账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前10分钟,持打印凭条到交易中心密封打印评标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业主可以派代表,但是不得超过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资格预审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投标资料递交截止时间前3小时以内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否则不得开标。
开标结束后,投标资料应封存于专用设备中转运到评标室,设备钥匙由监督人员保管。
评标专家按通知时间到达交易中心专家等候区。评标前10分钟打开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点名。评标专家和业主评标代表经监督人员核实身份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对资格审查或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完成评审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根据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要求,经监督人员同意可派1-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负责项目介绍、分发资料、统计汇总等服务工作,服务工作完成后应随监督人员立即退出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区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资格审查或评标过程中需要询标时,答疑人应在指定答疑室进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计划资格审查和评标时间,保证资格审查和评标质量,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保障。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评标报告(复印件)报送交易中心做交易记录。资格审查结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妥善保存,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三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经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招投标情况确认。招投标情况确认书签发后招标人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交易中心做交易记录。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在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或者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招投标情况确认后,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工程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自动采集,从备案之日起计入投标人的业绩;
直接发包项目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计入投标人的业绩诚信评分。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采用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经招标人同意,交易中心应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手续。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办结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手续。
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须退回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以其他交纳方式交纳的,按照相关规定退还。
第二十条 整个交易过程,交易中心作交易记录。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应于向中标人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为招标人出具交易记录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从第六条招标备案重新开始。
第二十二条 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数据库(简称“项目库”),项目库管理系统建成后,由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分工,实施网络化动态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行为,均应由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保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信息公开、监管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一)按照本细则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入场交易行为;
(三)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四)对应当入场交易而未进入、未按规定程序交易、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监督招标后履约情况;
(六)在全市统一安排下,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培训、评估;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做好建筑市场和行业诚信信息的管理与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