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4350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按期竣工,学校制定《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09日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基建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项目的按期竣工,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4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建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按计划管理资金的原则。即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建筑规模,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建设资金用量应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原则上不许突破;如经论证,确需设计变更需要增加资金的,需报经主管基建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并严格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基建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到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管理的“三算”原则。“三算”是指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包括:统一财务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财务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财权的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集中管理、会计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由校长委托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校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基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参与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基建工程用款;

4.了解学校基建计划,协助基建处编报年度基建财务预算;

5.严格按照预算、合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办理工程、材料、设备等款项的支付,及时清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基建会计核算工作;

6.参与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工程现场收方验收,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7.负责工程进度款审核及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8.负责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

9.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

学校的基建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基建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基建项目贷款;基建项目捐款;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八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建设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会计核算的依据,基建规划处应根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学校财经状况合理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并及时报送教育部和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基建规划处应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照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并按照资金来源分为基建经费拨款和自筹基建经费。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学校批准后,计划财务处应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及时下达通知基建规划处。

第十一条  基建规划处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当年分月度(或季度)具体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月度(或季度)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按时对基建财务拨付款项;基建财务根据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使用基建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以及项目超出预算的部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确定,当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或基建计划有重大变化,对基建预算有较大影响时,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资金的用途划分为: 

(一)项目前期费用;

(二)征地费;

(三)建筑工程费;

(四)安装工程费;

(五)设备购置费;

(六)其他费用。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资金结算,应依据(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条款、工程进度审核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在项目资金预算内严格按照基建经费支付规程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正式开工前,基建规划处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立项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资料齐全方可申请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合同作为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由基建规划处负责签订,基建规划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工程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签订合法、有效、规范的合同文件,保障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规划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审核、审计制,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审计完成出具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以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基建财务经费支付流程按照《重庆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支付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是关系到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基建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全力协作,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做好竣工项目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已竣工验收且依据合同办理完竣工结算的项目,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再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复。资金来源为国拨的基建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决算一般不得超过投资计划的10%,资金来源为自筹的基建项目竣工后的工程财务决算一般不得超过投资计划的30%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得到主管部门批复前,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已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除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得再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支付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章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表,是基建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基建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学校重要的基建财务档案。学校财务部门应做好基建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表的依据。主要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上年度财务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基建财务年度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五条  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基建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决算必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含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填报。     (二)基建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 

1.本年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

2.本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3.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4.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情况;    5.待摊投资情况;

6.基建结余资金情况;

7.国拨项目的使用情况;

8.其他。

第八章  基建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基建财务分析是基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者对某一个基建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以此得到对基建活动情况的规律性认识。 

第二十八条  基建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二)基建工程造价分析;

(三)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四)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及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九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当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三十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建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1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