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重大校〔2017〕44号)
发布时间:2020-06-2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744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经费支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经中共重庆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24

重庆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加强支出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重庆大学财经管理规定》《重庆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出分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事业支出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以及离退休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他支出是指高等学校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章  支出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支出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四条  学校支出实行多维度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和事业支出的内容对各种经费的支出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严禁项目透支。

第五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报销时须提供合法、有效、规范的原始凭证;使用无现金报销系统转入银行卡,确保现金安全。

第三章  支出项目设置

第七条  严格按照《重庆大学财务系统编码规则》设置项目。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编码,其他项目由计财处编码。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设置校级支出项目。 

第九条  校级基金项目设置为: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

第十条  学院经费项目设置为:教学经费、科研及学科建设费、发展基金、业务管理费以及专项经费等。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包括业务部门)经费项目设置为:部门运行经费、业务运行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等。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校管经费支出项目是指年度综合预算安排由职能部门管理的项目,其开支办理流程如下:

(一)人员经费

1.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纳入工资系统管理按月发放的规范津补贴、离退休费、离退休补贴、遗属补助等,由人事处、房管处(购房补贴)填写当月增减变动通知书,计财处凭通知书审核、造册并编制工资发放审批表,签批后发放。

2.学校奖励经费,由人事处提供人员名单、标准及金额,计财处纳入当月工资统一发放。

3.临聘人员一次性劳酬补发,由人事处填报补发通知,计财处审核发放。

(二)住房公积金

由计财处按月将个人扣缴、学校承担的公积金编制汇总支付凭证;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由人事处及有关部门出具通知,增加人员从次月开始交缴,减少人员从次月停止交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人事处、校医院从税务部门取得银行缴付凭据,按单位和个人交纳金额,编制汇总表,交计财处审核交缴。

(四)派遣人员工资、住房补贴和“五险一金”等:由人事处报送发放清册及汇总表,按审批权限签批,计财处审核支付。

(五)外籍教师劳酬:由国际处负责编制发放清册,按审批权限签批,计财处审核支付。

(六)本科生勤工俭学费、研究生“三助”津贴、学生困难补助:

1.本科生勤工俭学、研究生“三助”津贴,由各单位将聘用学生相关信息报送学工部或研工部,学工部或研工部按银行汇总造册,计财处审核发放。

2.学生困难补助是指由学工部、研工部及学院负责发放的冬季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困难补助等。

季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由各学院向学工部或研工部提供经本院评比公示后的困难学生名单,学工部或研工部按银行汇总造册,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计财处核发。

生困难补助,分现场发放和事后统一发放,现场发放由学工部或研工部经办人预借现金,困难学生持本学院签批的补助申请在迎新办公点领取,发放清册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送计财处办理冲销借款;事后发放流程同冬季困难补助发放。

(七)本科生、研究生奖助金:奖学金根据评比公示结果,由学工部或研工部负责按银行汇总造册,完成签批流程后送计财处审核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由研工部按月造册,附人员名单、标准、金额增减变动书面通知书,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计财处审核发放。

(八)公费医疗、医保等经费项目:由校医院按相关规定审核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等,填写住院补贴登记表或报销单,按审批权限签批后办理。

(九)在职职工重大疾病帮困基金、学生重危疾病基金: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权限审核、签批,,计财处审核办理。

(十)水费、电费、气费:由学校能源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办理

(十一)校行政设备经费: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行政办公设备购置,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凭发票(加盖 “固定资产”章)、购销合同(20万元内为竞价合同)、行政设备购置申请表、中标证明(2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对账单等材料,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按审批权限签批后办理支付或核销。

(十二)修缮、基建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修缮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合同金额的60%、基建不超过80%,剩余款项的支付,须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支付。

(十三)队伍建设经费:根据学校有关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规定,由人事部门提供核准的名单(经办人、主管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盖章),按审批权限签批后办理

(十四)其他专项经费:由专项管理部门提供经费分配和使用方案(需经办人、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批。直接开支时,经办人、部门主管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按审批权限签批后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经费支出范围:

(一)教学经费。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购置、学生实习实验、教学改革、教学研讨会等活动的支出。

(二)科研及学科建设费。学院开展科研及学科建设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科研设备购置、科研课题申请、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支出。

(三)发展基金。学院所发生的发展性支出,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办学条件改善、公务接待及组织集体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管理费。学院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按《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发放规定》执行,也可用于发展性支出。

(五)其他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的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机关部门(包括业务部门)经费项目支出范围:

(一)部门运行经费。开展日常管理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经费支出、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值班费、临聘人员劳酬等。

(二)其他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的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种专用基金严格按《重庆大学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各类专项经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经费项目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财务“一支笔”签字,报销封面加盖公章,按审批权限签批。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项目支出审批程序:在遵守本类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项目任务书(合同)的约定,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一支笔”签字,报销封面加盖公章,按审批权限签批。

第十九条  代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封面加盖公章,按审批权限签批。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报销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票据合法、规范

1.经费支出报销须凭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指税务机关印制发票或省级政府以上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经办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等查验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单张发票金额在3,000元(超现金使用范围500元)以上的,须附查验结果。

2.原始凭证填写规范:日期、付款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相符)等各要素齐全,填写正确,发票加盖收款单位椭圆形发票专用章,其他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重庆大学”。

3.购物发票应填列购物明细,若品名为“办公用品”、“耗材”、“配件”等,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须附购物电脑小票或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明细清单。

4.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开票日起一年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

1.出差期间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

2.通过邮局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

3.网上购物、托人采购或其他原因采取现金、网银等方式支付的,应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或在票据背面写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用“投递式报销”方式进行报销,经办人员需按支出事项分别填写报销单。借款填投递式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填国内差旅费、国际差旅费报销单,值班费、临聘人员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填酬金申报单,上述业务外填日常业务报销单。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一)现金及公务卡支付

1.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范围内的支出:一次性支付现金,5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一支笔”审批; 5万元 -10万元(不含10万元)计财处核算科科长审批;10 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 -100万元(不含100万元)计财处处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公务卡对公结算:5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一支笔”审批(须附支付记录)。

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费等20种费用支出,除了沿用原来的转账方式外,必须实行“公务卡”结算。

科研项目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3.现金对公汇款、银行卡对公结算:经办人受限不能申办公务卡,因公消费使用个人银行(信用)卡或通过邮局汇款支付的,附刷卡单或汇款凭据,2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一支笔”签字(须附支付记录或汇款单)。

4.超出现金开支规定范围的支出:确因情况特殊需支付现金必须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票上签署“同意报现”后,1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由单位“一支笔”审批; 5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由二级单位 “一支笔”和计财处核算科科长审批。

(二)转账支付(出)

一次性转账支付(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一支笔”审批;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计财处核算科科长审批;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计财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计财处处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基建、修缮项目经费支出

单笔开支30万元以下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分管副处长、计财处处长签字;30万元及以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处长、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重大校〔2014〕352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