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规划处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4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

 

基建规划处宣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及基建工作的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工作是指通过重庆大学新闻网、基建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外传媒,开展内容涉及基建规划处各项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宣传工作要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客观真实、及时有效地反映学校的基建工作

第四条  宣传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基建规划处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处长任组长,各科室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任科室宣传员,宣传工作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科长、科室宣传员及党支部宣传委员组成。

    第六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科室宣传员负责宣传稿件的采编和报送。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策划和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基建规划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宣传管理;负责向校内外新闻媒体报送和提供宣传稿件;负责重点宣传稿件的组稿督办、审核和年度宣传工作总结。

(二)各科室科长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室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宣传活动;负责本科室采写的宣传稿件的初审

(三)科室宣传员在科长的安排下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负责本科室业务工作范围内宣传稿件的采编、整理和报送。

  工作实施

第八条  重庆大学网站、基建规划处网站、基建规划处微信公众号是宣传工作的主要载体,由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外联系和内部管理,并会同各科室做好相关宣传稿件的编辑、报送、发布。

第九条  宣传稿件(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应报道及时、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稿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过程结果以及署名等。

第十条  宣传内容

(一)基建工作动态

1、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宣传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宣传工作由工程科负责,主要宣传工作内容为工程项目概况及进场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动态及重大工程节点完成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其他工程相关的重要情况。小型修缮工程需完成一篇新闻稿,国拨资金重点项目需至少在进场、施工中、竣工后三个时间节点各完成一篇新闻稿,大型新建项目需至少每两个月或在重大工程节点完成后完成一篇工程动态新闻稿。

2)校园规划及工程设计阶段宣传

工程设计阶段宣传工作由规划科负责,主要宣传工作内容为重点工程设计阶段的工作进展、设计方案及思路解读以及校园规划工作进展及方案解读等每个重点工程设计阶段需完成一篇新闻稿。

3)合同与工程造价控制宣传工作

工程造价控制宣传工作由合同与造价管理科负责,主要宣传内容为合同与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展,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及思路解读等每个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控制需完成一篇新闻稿。

4)工程前期及其他日常工作宣传工作

工程前期及其他日常工作宣传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主要包括工程前期工作进展、重要会议、活动、接待工作的宣传工作等每次前期工作重大进展、重要会议、活动需完成一篇新闻稿。

(二)党支部建设宣传

党支部建设宣传工作由党支部负责,主要宣传内容为党支部建设情况、完成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等情况及相关学习材料的整理发布等。每次学习会议、专题活动需完成一篇新闻稿。

(三)安全工作宣传

工程现场安全宣传工作由工程科负责,主要宣传内容为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文明管理等情况;网络安全及其他安全宣传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主要宣传内容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四)基建及建筑行业相关动态及政策解读

主要宣传内容为高校基建及建筑行业相关动态及相关政策变化,可通过接受访谈、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走向,传递权威信息。

第十一条  稿件发布程序

(一)各科室提供的稿件经科长初审后,报送综合管理科编辑与审核。

(二)综合管理科审核的稿件,需提交宣传工作小组组长审定后方可报送发布。根据稿件质量及新闻重要程度,由宣传工作小组组长核定稿件发布的宣传渠道,由综合管理科完成稿件的报送及发布。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并在校内媒体发布的宣传稿件,发布在基建规划处网站或公众号的,每篇给予作者30元奖励;发布在重庆大学新闻网的,每篇给予作者50元奖励;发布在校外媒体(包括上级部门宣传平台)的,每篇给与作者100元奖励,同一篇稿件发布在不同的媒体上,取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奖励费用从部门绩效奖励中列支。

 

  附则

第十三条  科室宣传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评定及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处给予表扬和相应的奖励。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2018年9月18日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