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规划处公文办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7-24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

 

基建规划处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规划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重大校〔2012〕30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公章和“重庆大学”公章。

第三条  “重庆大学基建规划处”公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印章由综合管理科负责管理,指派专人对印章进行保管及使用。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印章。

(二)各科室需要用印的文件资料,应经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由各科室经办人送印章保管人加盖印章。其中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资料,应经处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三)印章使用应进行登记,印章保管人填写“基建规划处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用印时间、事由、申请人、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四)校外单位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用印,需由处内职工经办。

(五)用印要求: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要求端正、字迹清晰;必要时应加盖骑缝章;用印时一律使用朱红印泥。

(六)严禁在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七)印章应按规定使用,注意安全保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

第四条  “重庆大学”公章的申请与使用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重庆大学”公章的,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用印申请(需同时上传用印资料电子版),转科室分管副处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室复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携带文件资料前往校长办公室用印。

(二)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用印申请(需同时上传证书使用申请说明),转科室分管副处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经校长办公室复核通过后,由申请人前往校长办公室领取证书。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的公文用印,应通过OA办公系统上报,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复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由校长办公室制文、用印。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重庆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重大校〔2012〕307号)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经2019年4月8日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基建规划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时间

文件名称

份数

申请

用印

备注

申请人

单位

联系方式

审核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