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 | 作者: | 阅读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6〕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二、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

进一步做好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我市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所确定的招标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其招标内容。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招标内容的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还须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规范BT、BOT等融资项目的建设行为,严禁借BT、BOT之名规避招标。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融资、担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项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BOT融资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仍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严格按规定在国家或市政府指定的媒介《重庆商报》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也可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规定组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外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评委应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扩充、完善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要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建设,实现网上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为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招标评标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和准入清出,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评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评标纪律约束,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评委宣读《评委守则》和有关纪律规定。评标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评委与外界尤其是投标人的联系。

五、改进方法,不断增强招标的科学性、客观性

招标资格审查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提倡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也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对履约有风险的,应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风险履约担保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采取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若采用有标底招标,其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一项因素,但其权重不得超过50%。

六、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一律实行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业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登记备案或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严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准入关,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监督,逐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完善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腐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理顺部门职责。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具体的措施,切实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率。